拆迁到征收的行政法规第二次演变是怎样的?


要理解拆迁到征收行政法规的第二次演变,我们得先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拆迁通常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而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公民、法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与拆迁和征收相关的主要法规演变有着重要的节点。最初的拆迁相关规定侧重于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相对有限。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法规不断演变。 第二次演变中,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代表。该条例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根据该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使得征收行为必须基于明确的公共利益目的,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拆迁行为。 其次,在补偿方面有了更完善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使得补偿更加公平合理。 再者,程序上更加规范和透明。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等环节。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系列程序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总的来说,拆迁到征收行政法规的第二次演变更加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强调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性,使得整个拆迁征收过程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