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是否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并且明确规定了对方回复的期限。现在期限快到了,对方还没给我答复,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对方的承诺是不是一定要在我规定的这个期限内送到我这里。要是超过期限承诺还有效吗?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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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承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承诺的确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我们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同时,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把承诺传达给要约人,承诺才会生效,合同才能成立。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发出承诺,通常就会被视为新的要约,需要要约人再进行承诺合同才可能成立。不过,如果要约人明确表示这个超期的承诺仍然有效,那么它依然可以使合同成立。所以,承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非常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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