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资性房地产当月增加是否当月计提折旧?

我有一处投资性房地产,这个月刚增加的。我不太清楚在会计处理上,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是当月增加当月就开始计提折旧,还是从下月开始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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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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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相关的法律规定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计提时间有着明确的要求。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比如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等。 关于折旧计提时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那么它的折旧或摊销原则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类似的。对于固定资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已出租的建筑物,也是按照类似的规则,当月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根据准则规定,企业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投资性房地产当月增加通常情况下不是当月计提折旧(成本模式下),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则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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