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收入是否要并入综合所得?
我有一套房子出租,每个月有固定的租金收入。现在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房屋租赁收入在税收方面是怎么处理的,需不需要把它和我的工资等综合所得合并在一起计税呢?想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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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屋租赁收入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综合所得这个概念。综合所得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这些所得有它们特定的计税方式,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而房屋租赁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它和综合所得是不同类型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房屋租赁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的相关规定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合理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来源,以便更准确地进行税收征管和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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