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过的主播离职了合同是否还算数?


在法律层面来看,签约过的主播离职后合同是否算数,需要分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效力的基本概念。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简单来说,就是合同一旦合法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做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具备法律效力。 若主播离职是因为合同到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到期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合同一般就不再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然而,如果主播在合同未到期时擅自离职,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合同依然算数,平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主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一些诸如竞业限制条款等特殊约定,即便主播离职,在约定的期限内,这些条款可能依然有效。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主播离职后,对于竞业限制条款等特殊约定,仍需按照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