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对方说要报警。我有点慌,也不知道我这属不属于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我想了解下,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会被立案啊?比如是财物价值要达到多少,还是有其他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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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指的是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通过各种手段对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私人财物进行损坏、毁灭的行为。这里的公共财物,像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拥有的物品;私人财物就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简单来说,如果被破坏的财物经过评估,价值达到了五千元或者超过五千元,就满足了立案的这一条件。比如,有人故意砸坏了他人一辆价值六千元的电动车,那就可能会被立案。 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这里强调的是破坏行为的次数,如果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多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累计达到三次,不管每次破坏的财物价值多少,都可能会被立案。例如,某人先后三次故意损坏小区里的公共自行车。 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纠集三人以上’意味着至少要有三个人一起实施破坏行为,并且是‘公然’进行,也就是在较为公开的场合,让不特定的人能够看到。比如,一群人在商场里公然砸毁商家的商品。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破坏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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