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的官司里,法院在执行判决的时候,我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听说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我想了解这个规定具体是啥,我能不能依据它来维护自己权益,具体流程是咋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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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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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比如,法院在查封房产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就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这一规定在第二条中明确了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比如,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该规定在第六条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而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若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就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要充分保护案外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在第八条指出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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