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对唯一住房是如何解释的?

我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最近涉及一些法律纠纷,担心这套唯一住房会受到影响。想了解最高法对于唯一住房有怎样的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唯一住房可能会被执行,什么情况下会受到保护,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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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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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唯一住房有一系列相关的解释和规定,主要围绕执行程序中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等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唯一住房”,简单来说,就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仅有的一套住房。过去,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是唯一住房就不能被执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况,即便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也是可以执行的。例如,被执行人把其他房子卖了来逃避债务,然后声称这唯一住房不能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会支持其异议。而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为被执行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居住场所,或者从房屋变价款中预留一定租金给被执行人,法院同样可以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居住需求。通过这样的规定,平衡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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