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层层转包的连带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在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而最高院对于层层转包中的连带责任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转包和连带责任的概念。转包,通俗来讲,就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而连带责任呢,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责任共同承担责任,债权人或受害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比如拿不到工程款等,他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发包人也要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其实就是一种连带责任的体现。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也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也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层层转包这种行为。一旦出现层层转包导致的纠纷,相关责任人都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最高院通过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层层转包情况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目的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当遇到层层转包引发的纠纷时,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