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显失公平是一个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显失公平指的是在民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显失公平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一方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经验,二是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合同签订中,如果一方凭借自己在专业知识、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优势,让另一方接受了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比如价格过高或过低、责任承担严重失衡等情况,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例如,在一些技术转让合同中,掌握技术的一方利用受让方对该技术缺乏了解的情况,设定了过高的转让费用,使得受让方承担了不合理的成本,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受损害方是有权利进行救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来撤销这个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合同。不过,受损害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总之,最高院对于显失公平的司法解释为我们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公平合理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也为受损害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