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的存款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负责人,最近税务部门说要对我们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部分存款。我不太清楚他们冻结的存款数额是怎么确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我好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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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关于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的存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也就是说,冻结的存款数额应当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金额相当。这是为了避免过度冻结纳税人的资金,给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例如,如果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10万元,那么税务机关冻结的存款数额一般不应超过10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冻结的存款数额超过了应纳税款的金额,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解除超出部分的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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