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作价入股有哪些涉税问题?


以土地作价入股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因此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是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再者是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应视同销售,确认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是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因此,以土地作价入股,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最后是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承受土地权属的公司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一般为3%-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