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催告追认权的行使时机及要点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成立之后,因为某些原因,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需要有权限的人来决定是否承认这份合同,承认了合同就有效,不承认就无效 。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这几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催告追认权的行使时机,《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比如未成年人小明未经父母同意,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物品购买合同,商家作为相对人就可以在这个期限内催告小明的父母追认。对于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同样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行使催告追认权的要点如下:首先,催告必须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到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等有权追认的人。其次,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进行催告。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就会被视为拒绝追认。另外,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在催告后,发现情况有变,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在追认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前提是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对方存在行为能力欠缺等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 相关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等原因,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无权代理人: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人。 善意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方存在导致合同效力问题的相关情况的一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