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开不予起诉有哪三个条件?

我朋友涉及虚开相关问题,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我想了解一下,虚开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不予起诉,具体的三个条件是什么,这些条件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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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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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虚开通常指虚开发票等行为。而虚开不予起诉一般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虚开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三种不予起诉情况及其条件。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虚开案件存在上述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虚开的金额极小,对国家税收等方面造成的危害显著轻微,就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件。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虚开案件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虚开行为,但具有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积极补缴税款等情节,综合全案来看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虚开行为,同时主动补缴了因虚开造成的税款损失,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有可能基于其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而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虚开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开行为,或者无法确定虚开的具体金额、范围等关键事实,检察院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虽然发现了一些疑似虚开的发票,但无法确定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也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虚开行为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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