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助执行异议提出时间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个案件里被要求协助执行,但我对协助执行的内容有异议。我不太清楚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这个异议,担心错过了时间就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了解一下协助执行异议提出时间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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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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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异议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人对执行事项存在不同意见而提出的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法院要求某些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一些事情时,这些协助执行的人如果觉得执行的内容不合理、不合法等情况,就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 关于协助执行异议提出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这意味着,对于协助执行异议,如果是作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一般要在整个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比如法院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某账户资金,银行如果有异议,就要在整个涉及该账户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如果是案外人提出异议,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例如,法院要求某公司协助交付一批货物给申请执行人,该公司作为案外人有异议,就得在这批货物交付执行终结前提出。不过,如果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有异议,不受这个执行程序终结前的限制。这样的时间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给予相关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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