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可以提几次?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执行行为有不同看法。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我能提几次执行异议。如果只能提一次,那我得好好准备材料;要是能提多次,我也想知道相关规则。所以想问问执行异议到底可以提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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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对法院执行的东西有自己的看法,觉得这东西不该这么执行。 关于执行异议可以提几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具体分析。对于执行行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般来说,对于同一执行行为的异议,通常只能提一次,但是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可能会被允许再次提出。 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案外人原则上也是针对同一执行标的只能提一次执行异议。不过要是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足以推翻之前的裁定,从理论和实践中来看,也是有再次提出的可能性,但会受到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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