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该如何处理?
我自己生产了一些应税消费品,现在打算用这些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去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但是我不知道在法律和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也不清楚会涉及哪些规定和要求,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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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自产应税消费品就是企业自己生产出来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比如高档化妆品、烟酒等。而非应税消费品就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像普通的日用品等。 当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在法律和税务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消费税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但用于其他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也就是说,把自产应税消费品投入到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个环节的时候,就要计算缴纳消费税了。 这是因为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之一是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当应税消费品改变用途去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就脱离了消费税原本设定的应税范围,所以要在移送使用时进行征税。 对于消费税的计算,通常是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高档香水精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非应税消费品),高档香水精属于应税消费品。假设该企业没有同类香水精的销售价格,香水精的成本是1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那么组成计税价格 = [10×(1 + 5%)]÷(1 - 30%) = 15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 = 15×30% = 4.5万元。 企业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消费税,否则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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