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的承担种类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担保责任是指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要依据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责任的承担种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强制执行等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并且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后,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的保证责任类型外,还有一种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这三种担保物权都有详细的规定。
了解担保责任的承担种类,对于担保人和债权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确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谨慎做出决定。而债权人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违约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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