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是否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从离婚双方内部来看,离婚协议书属于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离婚双方之间,该债务约定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离婚协议约定某笔债务由一方承担,那么承担债务的一方就有义务去偿还这笔债务。 然而,对于外部的债权人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离婚协议书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书约定该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另一方在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承担债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上的债务约定在离婚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但对债权人不一定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在处理债务问题时,既要遵循离婚协议的约定,也要考虑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