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对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太清楚。不知道是在收到货款时,还是货物发出时,又或者是其他时间来确定。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以免在纳税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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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确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它能明确企业什么时候要交税,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和资金安排影响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又有不同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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