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孩子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我们对探视孩子的时间一直没达成一致。我想多看看孩子,可前妻不太配合。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探视孩子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有个底,也方便和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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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探视孩子时间的确定,首先是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等,综合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周末将孩子接走共度一天;或者每月探视两次等。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会考虑孩子的年龄和需求,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可能更适合较为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而对于年龄较大、有自己的学习和社交安排的孩子,会更多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想法。还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居住地点等。例如,如果一方工作非常繁忙,经常加班,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探视时间。同时,也会考虑探视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如果探视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学习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此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酗酒、暴力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会恢复。总之,探视孩子时间的规定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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