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探视不许带走是否合理?
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对方只允许我去看看孩子,却不让我把孩子带走玩几天。我觉得这样限制了我和孩子相处的时间,也没办法好好增进感情。我想知道,对方这种只许探视不许带走的要求在法律上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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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只许探视不许带走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明确约定了只允许探视不允许带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约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按照约定执行是合理的。因为这是双方经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然而,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只允许探视不允许带走,就要看是否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主要考量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等因素。如果带走孩子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生活规律、学习安排,或者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不安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直接抚养方拒绝将孩子带走的做法可能会被认为是合理的。相反,如果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求适当带走孩子短期共同生活,也是其行使探视权的合理诉求,直接抚养方不应无故拒绝。 如果双方在探视权行使方式上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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