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只许探视不许带走是什么意思?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对方说我只能去看看孩子,不能把孩子带走。我不太明白这个‘只许探视不许带走’到底是什么意思,这合理吗?我有什么权利和限制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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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只许探视不许带走”主要是在涉及到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法律情境中出现,一般是在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另一方会对探视方式作出“只许看不能带走”的限制。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只许探视不许带走”其实就是一种探视方式的约定。这种约定可能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达成的,也可能是法院判决确定的。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障孩子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避免因频繁变更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一方在探视过程中想要带走孩子,而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对方同意或者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支持,那么这种私自带走孩子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不过,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只许探视不许带走”不合理,比如自己有合适的时间和条件能更好地陪伴孩子,促进孩子成长,那么可以和对方重新协商探视方式和时间。要是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探视方式,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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