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我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听到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这两个词,不太明白它们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了解一下,这两种登记方式到底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到,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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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通俗来讲,就是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出现错误时,比如房屋面积登记错误、权利人名字写错等,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让登记机构把错误信息改正过来。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等。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异议登记则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而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虽然都是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一种救济方式,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更正登记是为了直接纠正错误的登记信息,使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一致;而异议登记是在无法及时进行更正登记时,通过暂时限制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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