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夫妻存续期间有哪些规定?


在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存续期间有诸多重要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在处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简单来说,如果是夫妻一起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那就是共同债务;要是一方借的钱数额很大,超出了家庭日常需要,一般就不算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 再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当一方因为生病、失业等原因生活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此外,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是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保持独立人格和自主发展的重要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