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这两个概念,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这两种立法方式分别是怎么回事,它们之间存在哪些不同之处,希望专业人士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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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凭借自身法定的权力来制定法规、规章等。例如,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职权立法。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职权。 授权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律授权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原本没有这项立法权,是通过其他法律或者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才获得立法资格来制定相关规定。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来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体现了授权立法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对授权立法的程序和范围等进行了规定。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力来源不同。职权立法的权力直接来源于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而授权立法的权力来自于特定的法律授权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专门授权。其次,立法范围不同。职权立法通常是在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立法;授权立法的范围则根据授权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可能超出行政机关原本的职责范围。最后,稳定性不同。职权立法相对比较稳定,因为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授权立法则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针对性,通常是为了应对特定的情况或者解决特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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