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强拆要满足一定条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首先,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个重要前提,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 其次,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要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才可能面临强拆。 最后,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不能自行强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是违章建筑,逾期不改正的,也可以强拆。相关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补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