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认识的情况下,怎样的行为才算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实施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情形。即使双方不认识,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首先,从行为类型来看: - **随意殴打他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素不相识的人。例如,在马路上无端挑衅并殴打路过的行人。若存在手段残忍,如使用凶器殴打;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情节恶劣”。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比如,在街头无故追逐、拦截他人,并进行言语上的辱骂和恐吓。若存在经常性实施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等情况,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例如,在商场里强行拿走商品不给钱,或者故意砸毁他人店铺的财物。若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实施该行为;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等,属于“情节严重”。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在火车站候车大厅大声喧哗、打闹,导致候车秩序混乱。 其次,从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综合分析: -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或者采用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会对危害结果产生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较大。例如,组织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比单人实施殴打行为的危害性更大。 -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例如,行为人殴打他人导致被害人自杀,或者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都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 - **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寻衅滋事,比在偏僻的乡村道路上实施相同行为的社会影响更恶劣。 -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如果行为人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