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想知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因为我身边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刑事诉讼情况,我想提前了解这条法律的具体内容,看看在可能出现的场景中会有什么影响,所以想请大家帮忙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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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查封、扣押是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等进行封存、扣留,防止这些财物被转移、损毁等,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冻结则是针对存款、汇款等资金类财产,限制其流动。这些措施都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等目的而采取的。 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地长期占有、控制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则明确了时间限制,要求司法机关及时处理,提高效率,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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