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哪些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一系列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一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检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简单来说,就是您要确认您进的货是从正规渠道来的,并且质量是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是食品贮存管理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针对食品的储存条件和要求。食品需要在合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储存,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比如,一些冷藏食品就必须放在规定温度的冷藏设备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再者是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包括对销售场所的卫生要求、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等方面。销售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销售人员要持有健康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另外,还需要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经营者要定期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最后是食品召回制度。如果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及时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