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怎么办?
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仲裁条款,选择了一个仲裁机构。结果后来发现这个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现在合同履行出了问题,我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争议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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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时,我们首先要明白仲裁的概念。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它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等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当你选择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这就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一个存在且合适的仲裁机构。如果双方能够就新的仲裁机构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按照新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要是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之前约定的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当事人就不能再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了。不过不用担心,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对争议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总之,当发现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时,不要慌张,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就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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