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我和配偶离婚了,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可对方老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知道要是走法律途径,所谓的探视权强制执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是直接把孩子带过来让我看吗?我不太明白这个执行的具体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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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后,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让法院采取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能让非直接抚养方定期和子女团聚,减少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感情带来的伤害,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有好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表明,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不是直接把孩子强行带来让探视权人探望。而是针对那些不配合、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个人或单位,采取如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督促他们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遵循依法切实执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等原则,不会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手段。 相关概念: 探视权: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帮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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