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我租了套房子,和房东没签明确租期的合同,我不太清楚这种合同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不定期租赁合同有啥特点,我的权益和义务是啥,房东能不能随时让我搬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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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的租赁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这种合同与有明确租赁期限的定期租赁合同不同,在很多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 从合同的形成来看,有两种常见的情况会产生不定期租赁合同。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约定租赁的期限。比如说,张三租李四的房子,两人只是口头说了租房子这事儿,但没说具体租多久,这就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另一种情况是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就会转为不定期租赁。例如,王五和赵六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王五继续住着,赵六也没说不让他住,这时原来的一年期合同就变成不定期租赁合同了。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其特点。对于承租人来说,虽然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且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而对于出租人来说,他有权收取租金,但也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关于合同的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更大的灵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也就是说,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不过要给对方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比如,出租人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承租人搬走,让承租人有时间找新的住处;承租人要提前告知出租人不再续租,以便出租人有时间寻找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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