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上的趁人之危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对方知道我有紧急需求,就抬高价格让我接受很不利的条件。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是民法上的趁人之危,想了解下民法里对于趁人之危是怎么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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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趁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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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趁人之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趁人之危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或有紧急需求时,利用这个机会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对自己有利但对对方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或协议。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首先,一方当事人必须处于危难处境或者有紧急需求。危难处境可以是生命、健康面临威胁,也可以是财产上的重大损失风险等;紧急需求则是在特定时间内必须满足的某种需求,比如急需资金周转、急需特定物资等。其次,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知对方处于这种危难或紧急状况,并且故意利用这个机会来谋取利益。最后,处于危难或有紧急需求的一方因为这种压力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趁人之危”这个表述,但在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趁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这个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该行为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恢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例如,在交易中因对方趁人之危签订了高价购买合同,合同被撤销后,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卖方则可以收回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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