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正常流程是什么?


拆迁正常流程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包含以下关键步骤: 首先是前期准备与决定阶段。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一般不能少于30日 。国有土地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需要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还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接下来是补偿协商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合法基础上。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有异议,征收方需进一步协商沟通。 如果补偿事宜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就可能面临强制拆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出现上述情况,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征收补偿方案:是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具体方式、标准等内容的方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