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部分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的部分判决不服时,是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进行救济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仲裁的类型,因为不同类型的仲裁裁决,其救济途径有所不同。劳动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部分判决不服,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不能直接起诉,只能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在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终局裁决则不适用上述终局裁决的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非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对部分判决不服,直接在规定的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在准备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仲裁裁决书、起诉状、能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等。起诉状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和事实理由,证据要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和流程进行诉讼,积极参与庭审等各个环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