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案原告不服该怎么办?

我作为劳动仲裁案的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我不太清楚后续该怎么处理,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吗?具体的流程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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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劳动仲裁案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时,是有相应的解决途径的。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仲裁的性质。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前置程序,它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有15天的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这类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劳动者(也就是这里的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则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在向法院起诉时,原告需要准备好起诉状,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要收集和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所以,原告在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时,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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