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拍卖侵犯共有产权案外人居住权该怎么办?


在探讨因法院拍卖侵犯共有产权案外人居住权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或条件下合法地居住在该房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合法设立并登记的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 当法院拍卖涉及共有产权且侵犯了案外人居住权时,首先需要判断该居住权是否合法设立并登记。如果居住权已经依法登记,那么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因为居住权的存在会对房屋的价值和使用产生影响,法院有义务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院在未考虑居住权的情况下进行拍卖,案外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一,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可以在异议申请中说明居住权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居住权合同、登记证明等。 其二,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法院确认居住权的合法性,并停止对居住权的侵害。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居住权是合法有效的。 总之,合法设立并登记的居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法院拍卖侵犯案外人居住权时,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