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不合理该怎么办?


当遇到房屋拆迁评估不合理的情况时,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了解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概念。房屋拆迁评估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算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金额。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您认为评估不合理,第一步可以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因为评估机构有义务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您可以要求他们详细说明评估所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等内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若对评估机构的解释仍不满意,您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时要书面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是不服,您还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会根据相关规定和专业知识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最后,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您与拆迁方仍然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