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卖给善意第三人该怎么办?
我的房子被别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我完全不知情。现在我没了房子,不知道从法律角度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这种情况下我有哪些权利,能采取什么措施来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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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子被卖给善意第三人时,这涉及到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他就合法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原房主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子。在这种情况下,原房主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也就是把房子卖掉的人)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房子的价值以及因此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如果无权处分人的行为还构成违约或者侵权,原房主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比如,如果原房主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无权处分人擅自卖房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原房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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