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到他人名下被卖掉怎么办?


当房屋登记到他人名下后被卖掉,这在法律上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和解决途径。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不动产的所有权通常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从外人的角度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被认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际权利人就没有权益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实际属于你,只是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你和名义登记人之间可能存在一个借名登记的关系。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这种借名登记可能构成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你和名义登记人之间有关于借名登记的约定,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都可以作为你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当名义登记人未经你同意擅自将房屋卖掉时,他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依据这个规定,要求名义登记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损失。另外,如果第三人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第三人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你可能无法要回房屋,但你可以要求名义登记人赔偿你的全部损失。相反,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他知道该房屋实际不属于名义登记人,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等,那么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你所有,并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在诉讼过程中,你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借名登记的协议等。同时,你也可以要求名义登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当房屋登记到他人名下被卖掉时,你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你可以选择要求名义登记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等不同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