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不予审查怎么办?
我在一个诉讼案件里提出了管辖异议,但是法院那边说不予审查。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也不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管辖异议不予审查是怎么规定的,我又有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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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当法院对管辖异议不予审查时,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应对。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院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意味着法院有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如果遇到法院对管辖异议不予审查的情况,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种可能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当事人没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另外,也有可能是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基于此不再进行审查。 当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认为法院不予审查的决定有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可以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判断原审法院不予审查管辖异议的决定是否正确。在上诉时,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自己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合理合法的,以争取让上级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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