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议离婚冷静期一方撤回该怎么办?

我和另一半打算协议离婚,已经提交了申请进入冷静期。可冷静期还没结束,对方突然说要撤回离婚申请。我还是想离,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啊,有什么法律途径能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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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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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协议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撤回了申请,而另一方仍然坚持离婚,那么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一种离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当协议离婚冷静期一方撤回申请后,另一方若坚持离婚,可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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