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欠债,父母赠送的安置房被执行该怎么办?


当遇到子女欠债,父母赠送的安置房被执行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和应对。首先,要明白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是父母赠送给子女的,这里涉及到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来说,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也就是说,当父母把安置房赠送给子女后,这套房子在法律上就属于子女的财产了。 但是,如果子女欠债是在父母赠与安置房之后,并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子女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接受赠与,那么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撤销赠与,将安置房重新纳入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如果父母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查看赠与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例如,是否存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如果存在这些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 另外,如果安置房属于父母唯一的居住用房,且父母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法院在执行时也会考虑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法院在执行时会遵循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的原则,可能不会直接执行该安置房,而是采取其他变通的执行方式。总之,遇到这种情况,父母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