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司法解释担保编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务,不太清楚民法典司法解释担保编的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个解释编里对担保的设立、效力、实现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有哪些要点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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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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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编解释”)是对《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细化和补充,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担保法律规则。 在担保合同的效力方面,担保编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里的“善意”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民法典》第504条关于越权代表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不动产抵押为例,担保编解释强调了登记的重要性。当事人仅订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民法典》物权编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 在保证合同方面,担保编解释明确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依据《民法典》第686条、第687条和第688条的规定。 此外,担保编解释还对共同担保、最高额担保等复杂的担保情形作出了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中多样化的担保需求。它进一步明确了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担保物权的顺位等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保障了担保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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