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务时,不太清楚最高院对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具体解释。想了解这个解释到底包含哪些方面,对实际的担保行为有什么影响,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应用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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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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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首先,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解释明确了不同情形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例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相对人需要审查公司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可能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这其实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没有查看公司是否有相应的决议文件,那么这个担保合同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解释对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这就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物主张权利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处理规则,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再者,对于保证合同,解释区分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有助于债权人清楚自己在不同保证方式下的权利和实现权利的途径。 此外,解释还对非典型担保进行了规范,如让与担保等。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越来越常见,解释对其效力和实现方式等进行了明确,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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