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中,哪项不属于其中呢?

我在学习《民法典》里担保方式的知识,但是不太清楚具体哪些属于规定里的担保方式,哪些不属于。想知道能不能有个清晰的解答,明确一下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担保方式,好让我能准确理解这部分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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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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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民法典》中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王五作为保证人,若张三到期不还钱,王五就要按约定替张三还钱。这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有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用于借款,若甲还不上钱,乙有权处置房子来收回借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是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出质。比如丙把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借款的质押,若丙不还钱,丁可以处置珠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四是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货主不支付运费,运输公司就可以留置货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五是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给乙定金,若甲违约,定金就不能要回,若乙违约,就要双倍返还给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除了以上这五种《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外,其他形式就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担保行为,要依据这些法定的担保方式来进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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