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不在被执行人名下该怎么办?


在执行案件中,如果发现回迁房不在被执行人名下,这会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但并非没有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分情况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回迁房的性质。回迁房是指开发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判断能否对其执行,关键在于要确定被执行人对该回迁房是否享有权益。 若被执行人与回迁房存在权益关系,例如该回迁房是基于被执行人原有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即便未登记在其名下,也可能存在实际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所以,申请执行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拆迁安置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实际居住证明等,来证明被执行人与该回迁房的权益关系。然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回迁房进行调查和查封。 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回迁房确实与被执行人没有权益关系,那么就不能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寻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如果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外,还可以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前后将回迁房转移到他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被执行人的转移行为。若法院判决撤销该转移行为,回迁房将恢复到可执行的状态。 总之,当回迁房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时,申请执行人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积极与法院沟通,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