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陈述材料困难不被采信该怎么办?
我在一个案子里,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提供陈述材料特别困难,结果提交后法院说不采信这些材料。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个难题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做,有没有办法让法院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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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陈述材料困难且不被采信是一个可能会遇到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等多种类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当事人陈述并不是孤立采信的,而是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当当事人提供陈述材料困难不被采信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供完整的陈述材料,可以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积极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明力。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陈述合同履行情况有困难,可提供合同文本、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书证来佐证自己的主张。 第三,如果对法院不采信陈述材料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合理的辩驳。在法庭辩论环节,向法官说明自己提供陈述材料困难的原因以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当事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继续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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