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医院存在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如果怀疑医院存在医疗事故,以下是一些建议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保持冷静,情绪过于激动不利于后续处理问题。在冷静状态下,仔细回忆就医的各个细节,像医生诊断过程、治疗方案实施情况、用药详情等,并记录下来,这些信息对后续判断很重要。 接着,患者或家属可以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对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很大帮助。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然后及时与医院相关部门沟通,比如医务科或医患沟通办公室,向他们说明自己的怀疑和担忧,要求医院展开调查。医院在得知可能存在医疗事故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要是对医院内部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有以下途径:一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患者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